一、证明事项名称
1.报考高起本、高起专考生前置学历证明事项。
2.报考专升本考生前置学历证明事项。
二、设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5号)
三、证明事项内容及告知义务
(一)证明事项内容
1.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通过信用承诺方式证明自己符合高起本或高起专报考条件,具有报考条件中要求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中职学校毕业证书、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高中同等学力证明其中一种),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准确,无弄虚作假行为。
2.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通过信用承诺方式证明自己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具有报考条件中要求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含本科结业证书)且已在教育部学信网完成学历电子注册和认证,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准确,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八条“高等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应予以注销。”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的;
(二)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5.《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证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7.《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持有并载入档案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学历、学位情况填写不规范的,要加以规范。对在学历、学位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干部,本人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表示放弃虚假学历、学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本人责任;不主动说明情况、经检查被发现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监督部门查处;对本意见下发后仍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学历、学位,欺骗组织的,要从重处理。”
(三)事中事后核查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考试机构、招生机构、招生院校、教育部学籍学历注册机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具备在事中事后对考生进行学历核查的权力,核查内容和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考试招生中投诉举报核查、新生资格复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时的前置学历核查、用人单位学历审查、干部学历审查、案件侦破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不具备相关前置学历条件,可依法依规对考生已取得的考试资格、考试成绩、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学籍学历注册资格、学历学位证书作出取消或责成本人主动放弃的决定,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今后的事中事后核查过程中,考生因提供虚假材料和作出不实承诺,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其他后果均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考生承诺
1.本人承诺已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内容,完全知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不实承诺带来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符合成人高考相关考试类别对前置学历的报考要求,具备相应的前置学历,并保证所有提交的前置学历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本人自愿签署本承诺书,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生签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一、本人已经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要求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考条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湖北省成人高考考场规则》等,仔细阅读成人高考报名报考规定、报名报考流程以及本承诺书规定的各项条款,完全知晓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
二、本人完全知晓:读取、采集、核验考生相关特征信息(身份证信息、头像信息等)、采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入场安全检查、采用无线信号阻断设备屏蔽考场通信信号、采用视频监控设备对考场考试过程实施远距离全程图像监控和录像、安排考生在标准化电子监控考点参加考试等均系国家教育考试规定,配合教育考试机构、报名点和考点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是考生应该履行的职责与义务。本人承诺完全遵守上述规定,保证自觉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证不会为此而发生抵制、拒绝、争执、对抗和冲突等无理取闹行为。
三、本人完全知晓并自愿授权教育考试机构基于报名资格审核的目的通过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核查本人学历信息、通过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授权的公民身份信息核验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人像比对和身份核验。
四、本人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证网上报名填报的各项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考试入场提供的考试相关证件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保证网上报名为本人自主操作完成,保证所有信息和资料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如出现错报、漏报、虚报、委托他人填报和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五、本人完全知晓并郑重承诺完全遵守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规定和《湖北省成人高考考场规则》,保证尊重考试组织人员的工作,自觉服从考试管理,听从考试指令,遵守考试纪律,规范行为,诚信考试;保证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老师做好安检工作;保证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考试风气,坚决拒绝参与各种违规违法作弊活动,主动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秩序和声誉;保证考试中做到:不请他人替自己参加考试;不参与任何中介组织的集体作弊活动;不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不侮辱、诽谤、诬陷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不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计时工具(包括手表、时钟等)、任何形式的通讯工具(如手机或其它无线电通讯设备)、任何危险品进入考场;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偷看、抄袭他人答案,不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答案,不恐吓、威胁他人为自己传抄答案,不传抄答案给他人或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按考试指令规范答题,不在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题,不在考试停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在试卷上和答题卡规定作答区域以外答题,不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做标记;不撕毁、不弄破、不带走本人或他人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做任何其它违纪舞弊和破坏考场纪律的事情。
六、本人已完全知晓并承诺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规定、入场规定和考试指令信号,保证按时凭身份证、准考证依序入场和退场,自觉维护进场和退场秩序。
七、本人完全知晓考试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处罚界定、处罚措施、事实核查、证据收集、处罚程序和告知方式,承诺如果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发生考试违规违法行为,会自觉配合考试工作人员做好违规违法行为事实核查认定、证据收集暂扣、作弊记录签字认可、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和决定书签收等工作,同意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本人所作出的处理,保证不会因此而与考试工作人员发生抵制、拒收、争执、对抗等冲突行为。
本人对以上承诺条款已认真阅读并知晓、认可,自愿签署本承诺书,保证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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